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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購餐真方便,但發生問題該找誰?|江皇樺律師

PTT八卦板在去年7月10日時有一位網友分享自己透過UberEats(以下都簡稱「UE」)訂了餐,和妹妹二人吃了以後雙雙發生食物中毒情形,找UE,UE要她們找店家;找店家,店家卻又說餐點「賣給UE了」要她們找UE…。

以往我們所熟知的,大多是餐廳本身傳統的外送服務。但最近幾年來透過第三人代為訂餐並送餐的服務越來越流行,目前市面上至少就有UE、foodpanda跟deliveroo等(是不是該給筆者廣告費:P)等,但中間只要牽涉的人越多,法律關係上就會越複雜,如果發生了問題,像是這位網友所遇到的「疑似」餐點有問題導致食物中毒(店家千萬別來告我),那消費者應該要找誰負責呢?

一般傳統的法律關係,消費者直接向店家購買餐點,買賣關係只存在消費者跟店家之間,發生了問題(食物中毒、遲延、送錯餐等),當然直接找店家。但今天的情形是,消費者跟店家之間插入了一個「代訂餐代送餐的業者」,多了一個人,那法律關係可就會變得複雜了。

消費者與餐點外送平台間的關係

一般來說,以本件網友案例來說明,在消費者跟UE之間,應該是成立了一個「委任契約」,也就是消費者委託UE去跟店家購買餐點,但這「店家」並不是隨便一個店家,而是和UE之間有「配合關係」的,這個「配合關係」,就會類似民法上的「#居間契約」,也就是UE和店家配合,讓店家在UE的系統露出,消費者透過UE向店家訂餐時,再由UE去向店家告知這筆訂單,促成店家和消費者間的「買賣契約」。

對消費者來說,並不是直接向UE購買餐點,而是透過UE去向店家購買餐點;對店家來說,從UE的服務條款看起來,基本上也不太可能是店家先賣給UE,UE再轉賣給消費者,所以這個買賣契約一樣是存在於消費者跟店家之間(至於UE跟底下送餐人員之間的法律關係為免太過複雜就先不討論了)。

消費者在這樣的狀況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

既然買賣契約是存在於消費者跟店家之間,今天消費者發生了食物中毒的情形(「假設」真的是店家有所疏忽),至少在民法上就可以主張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354條以下),以及常看到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而不論如何,如果消費者可以證明確實是因為餐點造成了食物中毒,店家都應該要負責的。

文後呢喃

其實如果仔細去看UE、foodpanda跟deliveroo的服務條款,法律關係是有差別的。UE和foodpanda在服務條款中很明確地表示自己只是代消費者去向店家訂餐送餐,不對餐點本身發生的任何問題負責;但deliveroo的服務條款看起來則是比較接近deliveroo是店家的代理人,所以可以直接找deliveroo(當然背後deliveroo還是會找店家)。但不論是那個平台,基本上這個餐點的「買賣關係」都還是存在於消費者跟店家之間,對於消費者來說並不需要擔心找不到人負責。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皇樺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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