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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的保護者—假扣押|黃志婷律師

在民事判決確定之前就先要錢的「假執行」,但是啊,有時候人生就是這麼剛好,當我們拿著一審判決準備要去查封拍賣債務人的房子時,卻發現對方的房子怎麼不見了?這時李組長眉頭一皺,表示案情並不單純,原來對方早就把房子脫手了!債權人這才發現…打贏官司並不等於要的到錢啊 !!!

那法律上有什麼規定可以保障辛苦打贏官司的債權人嗎?

答案是:「有的」!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也就是接下來要介紹的【假扣押】及【假處分】。

這兩種規範的特色,就是讓債權人可以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況下,在打官司之前就可先請法院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避免債務人脫產,這樣將來的強制執行才有實益。另外,藉由凍結債務人資產,有可能讓對方感受到資金壓力,進而願意與債權人協商解決債務問題。

何謂【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規定: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則規定:

I.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II.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簡單講,假扣押的

第一個前提是債務人欠的是錢

(例如老王借10萬給小王,還款期限到了,老王要小王還10萬),或是債權人要的不是錢,但如果債務人給錢也是可以(例如咖哩向里拉德買了一顆球,錢已經給里拉德了,但是里拉德遲遲不把球交給咖哩,咖哩想想算了,球拿不到至少要拿回錢,所以就催告解約,要求里拉德返還球的價金)。

第二個要件則是債務人已經脫產,或債務人已經跑路到國外去。

當符合這兩個要件時,債權人就可以撰寫假扣押聲請狀,準備好要繳給法院的規費1000元,到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銀行戶頭裡的存款。所以好好關心債務人的動向,就是債權人能否成功假扣押的重點之一囉。

另外,法院審理後如果認為有假扣押的必要性,通常會要債權人提出一定數額的擔保金(實務上多為請求金額的1/3),等債權人向法院如數提存後,才會進行假扣押。債務人如果想避免被假扣押,原則上需要提存相當於請求金額全額的擔保金了,以免債權人權利受損。

下次我們會接著介紹「假處分」喔!想知道的讀者可以繼續追蹤我們喔!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志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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