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ping Cart

購物車內沒有任何商品。

饗食天堂報案吃霸王餐 致歉撤案仍害民變詐欺犯!?|王至德律師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昨天新聞報了這個新聞覺得很有趣,主要是說有一對夫妻帶一位長輩去饗食天堂用餐,有去過的都知道,饗食天堂的餐費不是先收,也不是走的時候收,而是吃到一半的時候收,不知道是不是怕你跑走,故意趁你吃到一半的時候來收錢,就是怕你射後不理。

這對夫妻在服務生來收錢的時候沒遇到,然後就在桌上留下了三張餐券,還跟一位服務生說餐券放桌上,請他們自己拿,然後就去用餐了,回來後餐券也不見了,就想說是服務生收走了,然後他們吃完飯也就走了,結果饗食天堂卻打來說他們吃霸王餐,說要提告,他們就說有留餐券,後來饗食天堂發現自己搞錯了之後,就跟這對夫妻道歉說搞錯了,本來夫妻想說沒事了,結果後來警察打電話來才知道餐廳已經提告了,而且因為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無法撤告,夫妻問餐廳,餐廳卻跟他們說不用理警察,是他們在刁難,沒想到後來警察還是繼續在找他們,而且餐廳也開始要找他們簽和解書,和解書的內容大意是說「是夫妻來吃霸王餐,餐廳不予追究,並要求不能對任何親友說這件事,否則饗食天堂維護商業聲譽就要提告。」,結果夫妻看了火冒七、八丈,當然不肯簽,最後是議員出面協調才簽另一份和解書,內容就完全沒提到什麼提告或是霸王餐的內容。結果有趣的事情來了,和解書簽了之後,夫妻卻跑去告饗食天堂誣告、誹謗、妨害名譽,然後還上了新聞,後來餐廳受訪時表示其實根本沒找到那三張餐券,但是夫妻卻表示他們有購買證明,還有編號可以比對,不知道哪裡有問題。

看完之後,法老王只能說饗食天堂真的很衰,不過也很欠罵。

首先,饗食天堂壓根沒收到餐券,雖然說已經有拿到賣餐券的錢了,但是餐券現在還流落在外,如果饗食天堂在結帳時沒有核對編號的系統可以立即抓到盜用餐券的人的話,那他們就註定是要損失三個人的餐費了。

再來是人家餐券是要交給服務生才算有結帳,你去7-11買東西的時候,你會把錢放在架上然後就走人嗎?不會嘛!至少也要把錢拿給店員,然後集個點、拿個發票再走呀,那為什麼你會把餐券放在桌上而不是交給服務生?問題就在這裡呀,如果夫妻不放桌上的話,就什麼事都沒有了,饗食天堂何其無辜呀?莫名其妙沒拿到餐費還不能提告?

說到提告,餐廳沒拿到餐費,打電話聯絡也不理他,到底有沒有餐券這件事情也沒人知道呀,你說你有放就有放喔?那法老王也說有借錢給比爾蓋茲啊!那他怎麼不還錢給我?換作你是老板,你會爽嗎?你會不提告嗎?如果不提告,以後大家就都來這一招就好了呀,吃爽爽,吃不用錢!那請問饗食天堂何錯之有?

啊幹,饗食天堂還真是錯了!其實餐廳第一次要和解的時候,應該只是不想把事情繼續鬧大,想就此打住,既然沒拿到錢,又要和解,怕夫妻出去外面亂講話說餐廳誣賴他們,所以才要和解,那簽個保密條款有什麼不對?人家餐費沒拿到是不能要求你不要出去外面亂講喔?可是很靠北的是,夫妻也很冤枉啊,明明有買餐券,也放在餐廳了,餐廳沒拿到是你家的事,憑什麼要我簽什麼保密條款,而且還說講出去就要提告,恁爸憑什麼簽?當然就是「憤而離席」啊!這次饗食天堂出來談的人不知道是在想什麼,都不想追究了,還簽一個內容這麼硬的和解書,難怪會被鬧大。

饗食天堂第二個錯的地方是:什麼叫「已經撤案,要他們不用理會警方,還稱是警方刁難。」真的很靠北,你以為警局是你家開的嗎?要告就告,不告就撤?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就算沒有人提告,檢警還是可以偵辦,法官還是可以判決的,怎麼會是撤告後就不用理警察?

可以猜到的是餐廳沒收到餐券,夫妻又不回來付錢後,店經理不甘損失就「憤而提告」,告了之後總公司跟他說,算了,才三個人的餐費,而且餐券也不一定會拿回來用,就自認倒楣吧,於是店經理就打電話跟夫妻說是他們搞錯了,然後就跟警察講說要撤告,這個時候警察一定有跟他們說詐欺告訴不能撤,他們還是要偵辦,店經理才知道挫賽了,不過還是嘴硬的說是警察刁難,另一方面又怕警察繼續偵辦後,夫妻會不爽去爆料,於是才急著要跟他們簽一個有保密條款的和解書,不然都不追究了,簽和解書要幹嘛?就是為了要簽保密條款啦!

結果沒想到弄巧成拙,反而把夫妻惹毛了,應該是夫妻去找議員陳情,最後在議員的壓力下,只好簽一個沒有保密條款的和解書,可是問題是對於餐廳而言保密才是重點呀!沒有保密是要簽個鳥喔?可是議員都出面了,能不找個台階下嗎?於是就變成後來這種情形。

這對夫妻也夠絕了,簽完和解書之後還另外提告,又是誣告又是妨礙名譽(誹謗也是妨礙名譽啦),法老王大膽又不負責任的猜測,主要是為了要賠償,不然怎麼會又是請律師,又是爆料媒體,一直要把事情鬧大?說要還什麼清白都是騙人的,人家警察根本都還在偵查,哪有什麼「變成詐欺犯」這種事?不過就是犯罪嫌疑人罷了,了不起說是被告,沒判有罪,是怎麼會變成詐欺犯的?

最好笑的是夫妻說有跟旅行社買餐券,不覺得有什麼問題,這個真的是很奇怪的想法,你買了不代表你那天有交給餐廳呀!就算是打官司,也是夫妻要證明自己有把餐券交給餐廳呀,人家餐廳打算自己吞了,你卻反而提告了?這是什麼情形呀?

不過如果法老王是店經理,應該會跟夫妻打到底,誣告是說明知道人家沒犯罪,卻故意去告他,這才叫誣告。夫妻確實來用餐了,而餐廳也確實沒有收到餐券,正常人都會覺得夫妻可能是沒把餐券拿來吧,那怎麼會有「故意」呢?反正新聞都報了,也壓不下來了,對店的傷害已經造成,實在沒什麼好拿錢和解的。

至於說妨害名譽就更好笑了,「所謂誹謗是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才叫誹謗,如果告人告不成就是妨害名譽,那政治人物一堆都要被判刑了。人家餐廳一開始也沒把事情公開,不過就是私下處理,議員也是夫妻找的,新聞也是夫妻爆的,餐廳根本沒想把事情鬧大,是要怎麼說他們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律師也找人,正常的律師肯定會給正常的建議,也會老實跟他們說應該告不成,那他們還是執意提告,圖的是什麼?法老王就不多說了……。

金擘聯合法律事務所 王至德律師

王律師的粉絲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