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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話|犯罪檢驗流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故意與過失的種類

前言

上週我們已經就「故意」及「過失」作了概念上的介紹,但也由於只是概念,實際上故意及過失還有很多細節的理論基礎需要介紹給大家知道,而在本篇文章,我們會先以「故意與過失的種類」來為大家解說!

 

壹、故意的種類

一、意圖故意

在上一篇我們有介紹到「意圖犯」的意義,就是除了具備故意的認知與意欲的要素外,另外法條中要求必須具備「意圖」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00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刑法第135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等等,都設有「意圖」的規定內容。

 

二、直接故意

所謂「直接故意」,即是指一般的典型的故意,也就是刑法第13條第1項所規定的內容「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三、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

所謂「間接故意」,也就是實務上所慣用的「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規定在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目前實務上在處理詐欺取財案件「提供帳戶或存摺」的幫助犯及公共危險案件(酒駕撞死人)上,大多都會運用不確定故意的理論。而與直接故意不同的地方在於,直接故意是有意使其發生,而不確定故意則是「雖然可以預見可能會發生犯罪的結果,但覺得發生了也沒有關係」,在適用上是有其差異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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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過失與業務過失

業務過失的部分,在108年5月底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針對傷害罪章以往以「是否從事業務」區分刑責的方式進行全面修正,認為不應該用從事何種職業,來判斷造成傷害時所要負擔的刑責。而從同年5月31日開始施行,將傷害、重傷(刑法第278條)、傷害致死、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罪中「業務」刪除,並將刑度全面提高,法官在判決傷害相關罪名時,會根據個案狀況判斷刑責的高低。

《法務部修正草案理由》

「從事業務之人,對於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均應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相同,惟現行本法依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而適用不同法定刑,然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法益損害之結果未必較非從事業務之人嚴重,且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屬業務上之行為,現行實務之判斷亦有不一之情形。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修正條文第 183 條、第 184 條、第 189 條、第 276 條及第 28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