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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臉,不算性騷擾?親吻臉頰才是?!|蔡宜臻律師

曾姓男房仲業者帶客人去看屋,一行人看完準備要離開時,於1樓樓梯口碰巧遇見前房客阿芳3歲的女兒,覺得女童相當可愛,於是走上前示好並直接親吻女童的右臉頰,女童的母親見狀相當不高興,認為曾男是在欺負自己的女兒,憤而控告性騷擾。此案經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審酌後,認定曾男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依故意對兒童意圖性騷擾,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性騷擾的處罰有兩種

由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第25條,可以得知立法者,對於性騷擾之行為人,原則上係科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騷擾行為已經構成身體接觸性之性騷擾的話,則另外會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處罰,因此,性騷擾的處罰上,還是以行政罰為主,倘是不當碰觸、親吻身體之嚴重情形,才會適用刑罰加以懲罰。

「臉」算身體隱私部位嗎? 

依照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臀部」、「胸部」是當然的身體隱私部位,我想比較沒有爭議。不過,「臉」既然是人人都看得到,也能算是法條中之「其他身體隱私處」?

有判決認為,當初立法處罰性騷擾之目的,在於使所有人均得享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則「其他身體隱私處」,解釋上就不以該身體部位是否外露為斷,例如:手、手臂、肩膀、背部、臉頰都不是我國一般正常禮儀下,所得任意觸摸或親吻之身體部位,甚至觸摸手、手臂、肩膀、背部及親吻臉頰之動作,不乏在男女間之親密行為中,被作為帶有性含意、性暗示之挑逗、調戲舉動,所以只要他人以性騷擾之犯意,未經本人同意而刻意就該等部位為帶有性暗示之不當碰觸,而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之感,就應屬於條文所稱身體隱私部位。(可參考 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另有判決則認為,其他身體隱私部分,必須與「臀部、胸部」同樣具有性之遐想、慾念,具有與性別相關的特質,且須被衣著遮蓋,依社會一般通念,非有親密關係不任意得為他人所見之部位,至於「臉頰」並非隱蔽不可見之身體部位,不具有隱私之性質,非屬法條中之「其他身體隱私處」。(可參考 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關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其他身體隱私處」所採取的解釋,兩個法院見解不一,筆者探究其原因,可能是第一則判決中的被告,是趁人不及抗拒而親吻臉頰,且尚有多名證人證明被告還有以手觸摸被害人的手臂、肩膀、背部等行為;至於第二則的判決,告訴人雖曾指出被告於一次錯身之際觸摸其臉頰,並有監視器畫面為證,但考量當時行為情節輕重程度,非有處以刑法之必要,因此才會產生同樣是臉,卻與前案中不同的結論,如此的解釋上是否適當,仍有討論空間。

不過筆者還是要提醒一下,第二則的判決固然獲判無罪,但刑法不定罪不代表就沒事喔,摸臉的行為,只要讓人感到不舒服,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還是有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處以1萬以上、10萬以下的行政裁罰,不可不慎。

文後呢喃

多數的性騷擾者往往並不是很了解自己行為對他人的冒犯與侵犯,覺得「這哪算是性騷擾?」、「有這麼嚴重嗎?」、「太敏感了吧!」…但是阿,人人都有身體自主權,沒經過允許,任何人都不應該亂碰,每個人都應該尊重他人的差異性,這也是為什麼性騷擾的認定會著重在被騷擾者的主觀感受,而不是行為人有無性騷擾意圖的主要原因,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覺得沒什麼了不起的事,就認為別人也應該如此認為,倘因此吃上官司,豈不得不償失。

蔡宜臻律師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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