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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忘記打卡視同曠職?|蔡政峯律師

筆者常常接受廣大的勞工朋友詢問,許多公司內部規則規定勞工上、下班未打卡,公司視同曠職或是直接扣錢100元薪資到1000元薪資不等,公司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

依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工資應該要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例如,勞雇雙方約定以轉帳方式給付工資,雇主每月代扣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等等,雇主就可以代扣,如果勞工在工作違反注意義務而對雇主有賠償的責任,雇主不能先行預扣勞工的薪水來填補自己的損害。

打卡只是雇主掌握勞工工作時間方式之一,依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雇主還可以依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電腦出勤系統、生物特徵辨識系統,或其他可以如實記錄出勤時間的工具作為出勤記錄依據,勞工如果實際確實出勤但只是忘記打卡,並已依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註1) 公司應該照實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不應扣薪。

結論

如勞工確有出勤之事實,依照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並證明當天有提供勞務,雇主不得將勞工未打卡行為視為曠工,如果雇主仍然扣除勞工薪資,雇主即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雇主未依期給付,依 勞動基準法79條 規定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下次廣大勞工朋友因忘記打卡遭雇主扣薪或刁難,記得拿出勞基法向雇主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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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09 月 24 日(80)臺勞動二字第 24671 號函釋參照。

大仁律師事務所 蔡政峯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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