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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對 酒測不過 照樣不罰|江皇樺律師

《新聞一》台中郭姓老翁今年5月間騎車行經后里區三豐路三段、馬場路口時,因搶快搶黃燈被警方攔查,因警員聞到郭身上有酒氣,因此請郭配合酒測,但吹了6次之後都失敗,警員要郭再吹,郭表示心臟不好,不願再吹,警方因此開出拒測單,並要郭簽名,警員拖吊郭機車後,郭媳婦到派出所時,警員才告知拒絕酒測需罰9萬的法律效果,郭收到罰單後,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警員舉發過程有疏失,撤銷罰單。

《新聞二》劉姓男子104 年9月11日23時22分許,騎駛車載妻子行經基隆市成功一路、龍安街口,被警察攔下酒測,劉配合吹氣測試後,儀器有顯示酒測值0.27,酒測單卻印不出來,警方更換第二台做第二次酒測,劉男拒絕,被警開罰9萬元,他不服向法院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他主張有理,撤回處分。

雖然這兩則新聞分別是107年9月及10月的新聞,但重點並不是在酒駕的相關罰則(這大家應該熟悉到爛掉),而是接受酒測時的正當合法程序。

首先,我們先把與酒測相關的行政規定列出來,分別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1、19-2條。

第一則新聞

男子在接受酒測後,因酒測器印不出結果單,經警察換第二台酒測器要求再次接受酒測,男子拒絕而被開了張「拒絕酒測」9萬元罰單。警方雖主張一切依程序均合法(當然都這麼說),但上面提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2條第3項 規定:

「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

實際上第一次檢測已經成功,警方也告知酒測值並經男子確認,即便因為儀器問題無法印出結果單據,也不符合但書所提到可以重新檢測的要件「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想當然法院最終就以此撤銷了男子拒絕酒測所吃下的9萬元罰單囉(但酒測0.27還是超標,刑事責任還是逃不掉)。

第二則新聞

老翁接受酒測六次都失敗,第七次拒絕再測,遭警察開立拒測單,但當下警方並未告知拒測的法律後果,而是等到老翁的媳婦到警局時才告知。警方主張根據上面所提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開單,但程序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2條第5項第1款 明確規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製單舉發 」。

當下警方在沒有告知拒絕檢測的法律效果時,整個程序就已經違法了。再加上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99號解釋 也說明,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的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所以法官依法撤銷這張罰單,也是在強調身為公務員,執法時更應該遵守法律程序!

文後呢喃

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讓民眾充分明瞭違法的效果再去處罰,才能真正達到預防再犯的效果。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皇樺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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