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ping Cart

購物車內沒有任何商品。

雇主歇業了,欠我的薪水怎麼辦?!淺談「墊償制度」|高誌緯律師

最近朋友問了我一個問題,因為他任職的公司突然宣布要歇業了,再加上公司已經積欠他兩個月的薪水,所以擔心這兩個月的薪水會不會因此就拿不到了?

我想這應該是一個大家都可能會遭遇的問題,所以乾脆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大家可能不是那麼熟悉的「墊償制度」。

首先,《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以下稱《基金墊償辦法》),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第1項中「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之用。

Processed with VSCO with a6 preset

《基金墊償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時,就可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代為墊償。至於可以申請墊償的範圍則包括:

  1. 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2. 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重要的來啦~有需求的下面直接複製起來吧!

申請時須要準備那些文件呢?

依《基金墊償辦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在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的資料有:

  1. 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
  2. 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
  3. 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4. 墊償收據

這邊需特別注意的是,所謂「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一般來說係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判決確定證明書而言。

前者是依督促程序取得,後者就需要透過法院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斷勞工對於雇主的薪資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當然這部分可能就需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讓訴訟程序之進行得以更加流暢,進而縮短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所需花費的時間。

總的來說,當面臨雇主突然宣布歇業消息時,勞工對於雇主積欠薪資及資遣費,並不會求償無門,只要符合「墊償制度」之申請要件,並提供完整的申請文件就可以囉。

高誌緯律師

想要接收新文章,請加入我們的Telegram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