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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有你自己以為的「言論自由」嗎?|江皇樺律師

《新聞事實》就在去年總統選舉前,K黨日前協同幾位律師大動作召開記者會,表示有民眾轉發「批評政府的文章」遭到「查水表」,並表示政府是在打擊「言論自由」(新聞連結)。

《前言》

筆者本身憲法很爛(無誤),對於所謂的自由權不求甚解,所以今天這文章,主要是一貫寫給民眾看的,專業的或是法律系學生就請多包涵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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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言論自由」,首先就要先找出,到底這個「言論自由」的法源是在哪裡呢?

首先,我國憲法第7條到第14條列舉了幾個「自由權」,包含人身自由,遷徙自由等等,而所謂的「言論自由」規定在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這個所謂的「自由權」,並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而是有著一個大前提「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的。

簡單來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權」,但必須建立在不侵害他人的前提下,才會受到憲法保護。

如果今天開口講的、寫的都是假的或是謠言,那可能已經妨害到社會秩序,侵害到他人的名譽,而有害公共利益,那這個時候怎麼會有「言論自由」呢?

進一步來說,「言論自由」一定會提到的,就是刑法第309條以下的妨害名譽罪,以及刑法第151條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等相關規定。

套入新聞案例,民眾轉發了所謂的「批評政府的文章」,但如果內容是「假的」,那會不會因此有妨害名譽的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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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第509號加入了一個要件,也就是如果散佈妨害名譽言論的人,已經盡了相當的查證義務,基本上是可以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這個「查證義務」並不能一概而論,套到一般的民眾身上,跟新聞記者身上,要求的程度當然就會有不同。但程度不同,不代表就可以完全不查證任意散播。

文後呢喃

基本上只要散佈了不實的新聞或言論,當然就有可能犯了妨害名譽等相關犯罪。而正常來說,本來就有可能遭到警察機關約談,無限上綱到「查水表」,這個……就有點過了。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皇樺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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